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安全生产法》的这些条款,你了解吗?(一)

发布者:院部办公室时间:2021-10-22 11:45:24浏览量:1073次

一、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 

条款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
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责任落实、重典治乱等问题,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意见》第五条要求,将原来安全发展改为理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这句话出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22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以及在以后很多场合,他都深入阐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这一观点,这也成为了近两年我国抗击新冠疫情中贯穿始终的一个主导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贯思想。

“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及其企业的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款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解读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三个必须”的原则,新安法在所有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都增加了“全员”,明确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第四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负责人职责里明确“(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细化责任制的考核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包括新提出的平台经济的安全管理。也就是说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已经作为法律的强制性,强调企业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这样,安全再也不是少数人的事了。同时在第五十七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前边增加岗位责任制,“全员”二字保证企业责任制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来源: 晋中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