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解读 | 新《安全生产法》的这些条款,你了解吗?(二)

发布者:院部办公室时间:2021-10-25 09:05:38浏览量:1069次

一、新行业新业态

条款

第四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兴行业得以迅猛发展,如各种平台、网购、快递、外卖等,还有“农家乐”,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这些属于新兴行业,但也算是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因此,新安法对于这些新兴行业领域提出了一些安全生产要求,包括第四条中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同时,在政府监管方面,新安法第十条规定,这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由此也防止了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目前,我国各类功能区,规模和质量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一些生产安全事故也暴露出各类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

许多新设立的开发区、港区、景区等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机构性质不甚清楚,这类区的管委会有的不明确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有些还与区的开发公司或招商公司在职责和业务方面形成政企不分的局面。工业园区风险集中,安全管理任务重,政府监管不可或缺。这里,就是考虑到这种情况,新安法规定不管管委会是什么性质,什么体制“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以避免政府安全管理的空白。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许多执法权设在县级以上政府,乡镇以下和各类功能区的监管却又非常重要。所以新安法明确了这些区的执法权限,即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授权监管(如行政审批和许可等),或协助上级监管。


二、安全生产新问题的应对

条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解读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沿袭了危险作业的提法,在爆破、吊装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要求这些危险作业时候,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也叫特殊作业,也是通常说的八大作业,其特殊就在于其作业的危险性大,作业环境、时间、条件一直在变化,安全管理难度大。对于危险作业的管理,我们国家由来已久,但相关标准一直没有统一,包括其范围,要求等等。目前只有一个国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了化工企业危险作业的范围和操作要求。所以新安法规定危险作业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规定。

对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一些新问题,新安法做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在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在第四十九条新增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等。主要是我国工程领域这种现象很普遍,已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所以新安法强调对于高危行业禁止,并且在后边103条有相应罚则。


来源: 晋中应急管理